控制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之巴塞爾公約
減少有害廢棄物之產生,並避免跨國運送時造成環境污染。 提倡就地處理有害廢棄物,以減少跨國運送。 妥善管理有害廢棄物之跨國運送,防止非法運送行為。 提昇有害廢棄物處理技術,促進無害環境管理之國際共識。
國內廢棄物輸出入相關管理法規
我國推動歷史、管制現況及未來展望
國外廢棄物輸出入相關管理法規(歐盟、OECD、日本、中國大陸)
廢棄物輸出入相關判定參考手冊
廢棄物輸出入相關會議
廢棄物輸出入相關常見問答
為有效擴充事業廢棄物處理量能,達到資源彈性運用,環保署預告修正「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簡化餘裕處理申請程序。環保署表示,現行自行或共同處理事業廢棄物之事業,其廢棄物處理設施
環保署為持續推動資源永續循環再利用、轉廢為能之發展目標,衡酌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核准之臺中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辦理廚餘能資源化之沼液沼渣試驗執行成果,並參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
環保署針對現行非屬應以網路申報列管事業的有害事業廢棄物紙本六聯單遞送方式,因應現代電子化管理趨勢,修正「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7條,新增電子化遞送聯單作業規定,提供非列管事業所產生有
因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公告自110年10月1日起禁止搬運廚餘、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所。但畜牧場登記或畜禽飼養登記之飼養規模達200頭以上,且該廢棄物經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