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左右拖曳切換主題
發布單位行政院環保署發布日期2020/07/01更新日期2023/04/01點閱數101
說明:
(1) 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2020.02.21)附表二「不同清理階段之混合五金廢料認定對照表」所示,「電鍍金屬廢塑膠(含光碟片)」於輸出入境階段屬「有害」。
(2) 另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2014.12.05),有害事業廢棄物禁止輸入,爰廢光碟片禁止輸入。
詳見:「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2020.02.21)及「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2014.12.05)
發布單位行政院環保署發布日期2020/07/02更新日期2023/04/01點閱數56
說明: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2014.12.05),廢動植物油(含油脂)禁止輸入。
詳見:「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2014.12.05)
發布單位行政院環保署發布日期2020/07/02更新日期2023/04/01點閱數51
說明:
(1) 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2020.02.21)附表二「不同清理階段之混合五金廢料認定對照表」所示,「含金屬之印刷電路板廢料及其粉屑」及「附零組件之廢印刷電路板」等項於輸出入境階段屬「有害」。
(2) 另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2014.12.05),有害事業廢棄物禁止輸入,爰印刷電路板廢料禁止輸入。
詳見:「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2020.02.21)及「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2014.12.05)
發布單位行政院環保署發布日期2020/07/02更新日期2023/04/01點閱數48
說明: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2020.02.21),一般廢棄物中之生活垃圾及其焚化灰渣禁止輸入。
詳見:「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2020.02.21)
發布單位行政院環保署發布日期2020/07/02更新日期2023/04/01點閱數43
說明:
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2018.03.31)第3條第4項規定,事業、非事業及家戶產生之一般生活垃圾及其焚化灰渣,禁止輸入及輸出。
詳見:「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2018.03.31)
發布單位行政院環保署發布日期2020/09/01更新日期2023/04/01點閱數40
說明:
(1) 依「廢棄物清理法」(2017.06.14)第38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2018.03.31)第13條第2項規定,一般事業廢棄物首次輸出申請,許可輸出數量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外,以300公噸為限:
a. 以專船載運且輸出至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
b. 輸出至與我國簽署廢棄物雙邊協定國家。
(2) 如運輸方式以專船載運,但非輸出至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或與我國簽署廢棄物雙邊協定國家,其仍應以300公噸為限。
詳見:「廢棄物清理法」(2017.06.14)、「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2018.03.31)
發布單位行政院環保署發布日期2020/07/02更新日期2023/04/01點閱數45
說明:
(1) 依「廢棄物清理法」(2017.06.14)第38條第1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得為之;其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並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
(2) 另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2020.02.21)附表二「不同清理階段之混合五金廢料認定對照表」所示,印刷電路板於輸出入境階段屬「有害」,其輸出應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2018.03.31)第11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始得辦理報關、輸出。
詳見:「廢棄物清理法」(2017.06.14)、「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2018.03.31)及「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2020.02.21)
發布單位行政院環保署發布日期2020/09/01更新日期2023/04/01點閱數33
說明:
(1) 依「廢棄物清理法」(2017.06.14)第2條第1項規定,廢棄物指下列能以搬動方式移動之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
a. 被拋棄者。
b. 減失原效用、被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者。
c. 於營建、製造、加工、修理、販賣、使用過程所產生目的以外之產物。
d. 製程產出物不具可行之利用技術或不具市場經濟價值者。
e.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2)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得為之;其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並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且僅限輸出至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會員國、依據國際公約與我國簽署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雙邊協定國家。
(3) 如輸出之含銅粉末狀物品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2020.02.21)附表二-含金屬之印刷電路板廢料粉屑,於輸出時屬「有害事業廢棄物」,應由該廢棄物之產源事業、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轉本署同意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始得辦理報關、輸出。
(4) 綜上所述,有關含銅粉末狀物品,涉及廢棄物判定部分,應由「產生該物質之事業」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1項各款並參酌個案實務據以判定;倘符合廢棄物範疇,其輸出應依前述規定辦理。
詳見:「廢棄物清理法」(2017.06.14)、「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2020.02.21)
發布單位行政院環保署發布日期2020/09/01更新日期2023/04/01點閱數33
說明:
(1) 依「廢棄物清理法」(2017.06.14)第38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得為之;其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並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
(2) 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2018.03.31)第2條規定,本辦法專用名詞如下:
a. 輸入:將其他國家之廢棄物運至我國之行為,但不包括轉口。
b. 輸出:將我國之廢棄物報關或通關出口至其他國家之行為。
c. 過境:其他國家之廢棄物以運輸工具載運至第三國,途經我國通商口岸(以下簡稱口岸)時貨品不起岸,由原運輸工具載運離境之行為。
d. 轉口:其他國家之廢棄物以運輸工具載運至第三國,途經我國口岸時貨品需起岸,並於原口岸轉換運輸工具載運離境之行為。
e. 有害廢棄物:指有害事業廢棄物、巴塞爾公約列管之有害性一般廢棄物及經其他輸出國、接受國或過境國之國內立法認定為有害之廢棄物。
(3) 倘國外廢紙使用貨櫃運送進口至我國港口後,欲拆櫃轉裝至不同散裝雜貨船出口送至其他國家,與前述管理辦法第2條之過境(原船載運原貨櫃離境)、轉口(更換運輸工具、載運原貨櫃離境)精神不符,屬輸入後輸出,應申請許可,始得為之。
詳見:「廢棄物清理法」(2017.06.14)、「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2018.03.31)
發布單位行政院環保署發布日期2020/09/01更新日期2023/04/01點閱數44
說明:
(1) 依「廢棄物清理法」(2017.06.14)第38條暨「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專有名詞定義如下:
a. 輸入:將其他國家之廢棄物運至我國之行為,但不包括轉口。
b.輸出:將我國之廢棄物報關或通關出口至其他國家之行為。
c. 過境:其他國家之廢棄物以運輸工具載運至第三國,途經我國通商口岸(以下簡稱口岸)時貨品不起岸,由原運輸工具載運離境之行為。
d. 轉口:其他國家之廢棄物以運輸工具載運至第三國,途經我國口岸時貨品需起岸,並於原口岸轉換運輸工具載運離境之行為。
e. 有害廢棄物:指有害事業廢棄物、巴塞爾公約列管之有害性一般廢棄物及經其他輸出國、接受國或過境國之國內立法認定為有害之廢棄物。
(2) 所述廢棄物包含船舶運作本身產出廢棄物、海事工程打撈起之廢棄物及維修光纜作業產生之廢光纜,後續靠港卸載處理;前述情況與輸入之定義有所不同,原則無涉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規定,惟相關廢棄物於國內清除、處理及再利用,應依同法第28條、第41條及第39條規定辦理。
詳見:「廢棄物清理法」(2017.06.14)